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0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四之罪應減刑,減得之刑如附表所載,與附表編號三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與附表編號一、二所示已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併科新臺幣貳拾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並均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四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係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四所示之罪,確實符合前開減刑規定,爰減其刑期如附表編號四所示,並與附表編號一、二、三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刑。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一條、刑法第五十三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沈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漪蕙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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