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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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奕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字第48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奕翔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甚明。
二、查受刑人王奕翔因犯如附表所示共3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沈芳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書記官朱鴻明【附表】┌────────┬──────────┬──────────┬──────────┐│編號│1│2│3│├────────┼──────────┼──────────┼──────────┤││││││罪名│不能安全駕駛│不能安全駕駛│不能安全駕駛││││││├────────┼──────────┼──────────┼──────────┤││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罰金,以1000元折算一│罰金,以1000元折算一│││)1000元折算一日。│日。│日。│├────────┼──────────┼──────────┼──────────┤││││││犯罪日期│108年01月20日│108年09月26日│108年10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8年度撤緩│嘉義地檢108年度速偵│嘉義地檢108年度速偵││年度案號│偵字第72號│字第1421號│字第1535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朴交簡字第527│108年度嘉交簡字第117│108年度朴交簡字第559││事實審││號│5號│號││├────┼──────────┼──────────┼──────────┤││判決日期│108年10月03日│108年10月31日│108年11月12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朴交簡字第527│108年度嘉交簡字第117│108年度朴交簡字第559││判決││號│5號│號││├────┼──────────┼──────────┼──────────┤││判決│108年11月06日│108年11月21日│108年11月28日│││確定日期││││├───┴────┼──────────┼──────────┼──────────┤││嘉義地檢108年度執字│嘉義地檢108年度執字│嘉義地檢108年度執字││備註│第4591號。│第4831號。│第489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