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8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89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91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罪,減為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2月1日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罪,經本院以96年度桃簡字第934號判決(偵查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4851號),判處拘役40日,於96年7月9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沒收之刑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附此敘明。
三、 爰依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刑事第九庭庭法官何燕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弘樺中華民國96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