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3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437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蕭敬能 債務人 李宥宬 債務人 李忠芳
一、債務人李忠芳、李宥宬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肆仟柒佰柒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李宥宬於民國103年11月至106年4月間邀同債務人李忠芳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294,772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李宥宬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李忠芳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釋明文件:借據一份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437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忠芳、李│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2.15%│││294772│宥宬│0月17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忠芳、李│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94772│宥宬│1月1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