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緝字第6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緝字第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訴緝字第6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家騰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余訓格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488、489、33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家騰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年。
如附表一、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如附表二編號4至5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
一、張家騰、 林澤宏 (業經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確定)均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不得製造,竟共同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聯絡,由林澤宏先於民國一0一年十二月四日委以不知情之 楊喬安 向不知情 蔡秀惠 承租位在雲林縣斗南鎮新庄二十七之十二號房屋,並購買如附表一所示之物,作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原料與工具。 嗣林澤宏 以上址處所做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場所,將其購得之感冒藥錠磨成粉末,加入水及氫氧化鈉後靜置數日,再以真空馬達過濾取得粉末,繼而加入二甲苯加熱成液態,冷卻後放至冰箱結晶,復取出該液體加入鹽酸,再放至冰箱內結晶,又取出加入丙酮,再以反覆過濾方式,製成液態麻黃素後,交由張家騰帶至其所承租位在臺南市○區○○○街○號納多利汽車旅館之一0三號房內,反覆以電磁爐加熱、置於冰箱內冰存結晶之方式,製造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品。嗣因警方接獲舉報,於同年月十八日十三時十分許,在雲林縣斗南鎮新庄二十七之十二號處所內,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再至臺南市○區○○○街○號納多利汽車旅館之一0三號房內,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明文規定。查被告張家騰及其辯護人均同意被告於警詢、偵訊所為自白具證據能力,且未主張有何遭違法取供之情事,是與事實相符部分,依法應認具證據能力。
二、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屬物證,並非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所規定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故無傳聞法則之適用,均有證據能力。其餘認定事實所引用之下列卷內所有卷證資料,並無證據證明認定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終結前就卷內其他卷證資料之證據能力均表示無意見,且卷內之文書證據,亦無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之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則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之規定,自得作為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見一0二年度偵字第四八九號偵查卷第三十四至三十六頁、本院訴字卷第四十九至五十四頁、本院訴緝卷第五十七頁),核與共犯林澤宏供證情節大致相符(見一0二年度偵字第四八八號偵查卷第一卷第十一至二十頁、第一四七至一五0頁;一0二年度偵字第四八八號偵查卷第二卷第七十八至八十二頁、第一0二、一0三頁;本院訴字卷第五十、一六八頁),復有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可證,如附表二編號4、5及附表一編號6、8、36所示之物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認:編號B1(即附表二編號4)經檢視為淡竭色晶體。㈠驗前毛重七0.八七公克【包裝塑膠袋重
五.八0公克】。㈡1.取0.二一公克鑑定用罄,餘六四.八六公克。2.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3.純度約90%,驗前純質淨重約五八.五六公克。編號B2(即附表二編號5)經檢視為褐色液體。㈠驗前毛重一0八.八五公克【包裝塑膠瓶重四三.三二公克】。㈡1.取七.二五公克鑑定用罄,餘五八.二八公克。2.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及假麻黃(Pseudoephedrine)等成分。3.測得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27%,驗前純質淨重約一
七.六九公克;麻黃純度約2%,驗前純質淨重約一.三一公克;假麻黃純度約1%,驗前純質淨重約0.六五公克。
編號19(即附表一編號6):經檢視為淡黃色油狀液體。
㈠驗前毛重一八五.六五公克【包裝塑膠袋重七八.七一公克】。㈡1.取九.九三公克鑑定用罄,餘九七.0一公克。
2.檢出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成分。3.純度約60%,驗前純質淨重約六四.一六公克。編號A1-1(即附表一編號8;現場編號A1):經檢視為白色潮濕狀晶體。㈠驗前毛重一0五.一八公克【包裝塑膠袋重
三.四五公克】。㈡1.取0.一五公克鑑定用罄,餘一0一.五八公克。2.檢出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
udoephedrine)成分。3.純度約91%,驗前純質淨重約九二.五七公克。編號A1-2(即附表一編號8;現場編號A1):經檢視為白色晶體。㈠驗前毛重一一.0五公克【包裝塑膠袋重三.四五公克】。㈡1.取0.一一公克鑑定用罄,餘
七.四九公克。2.檢出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成分。3.純度約97%,驗前純質淨重約七.三七公克。編號A1-3(即附表一編號8;現場編號A1):經檢視為白色晶體。㈠驗前毛重四一.一三公克【包裝塑膠袋重三.四五公克】。㈡1.取0.一八公克鑑定用罄,餘
三七.五0公克。2.檢出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成分。3.純度約95%,驗前純質淨重約
三五.七九公克。編號32-B:(即附表一編號36)經檢視為淡黃色液體。㈠驗前毛重三八.五三公克【包裝玻璃瓶重
一六.六三公克】。㈡1.取0.七0公克鑑定用罄,餘二一.二0公克。2.檢出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成分。3.純度約46%。有該局一0二年二月七日刑鑑字第一0一0一七四00一號鑑定書在卷可稽(見一0二年度偵字第三三七五號偵查卷第六至八頁),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其犯行應足認定。
二、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持有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第二級毒品、持有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第四級毒品行為,為製造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
被告與林澤宏間,就製造第二級毒品罪,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就其所犯本件製造第二級毒品,已於偵查及審判中自白犯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置政府杜絕毒品之禁令如罔聞,仍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破壞社會秩序及荼毒國民身體健康甚鉅,惟自始即坦承犯行,深具悔意,而所製毒品尚未流入市面,被告係應林澤宏之請求始協助製毒、自為求刑之表示,並兼衡自 陳國中 肄業,從事木工裝潢月薪大約新台幣二、三萬元,與父母、小孩同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二)被告本件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於一0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布,認沒收為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具有獨立之法律效果,同法第二條第二項並明確規定沒收與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均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並於一0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亦於一0五年六月二十二日修正公布,第十八條僅修正部分文字(即犯人修正為犯罪行為人;行政院衛生署修正為衛生福利部),第十九條則刪除第一項關於「或因犯罪所得財」、「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及第二項全文,增列第一項關於「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並於同年七月一日施行;又同日亦修正公布刑法施行法第十條之三「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七日及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修正之刑法,自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則為刑法沒收專章之特別規定,於毒品案件中在該當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之條文規定下,應優先適用,其餘毒品案件之沒收,則依刑法沒收之規定為之,故關於「供毒品犯罪所用之物未扣案,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及「犯罪所得財物」,非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九條所規定,則應回歸適用刑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規定,從而,本件關於沒收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故本件扣案之㈠如附表一編號6、8、36所示之物檢出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成分,均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宣告沒收。㈡如附表一除編號6、8、36外所示之物,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係供本次共同製毒所用,業據被告、共犯林澤宏供明在卷,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㈢如附表二編號4、5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含無法分離之第四級毒品麻黃、假麻黃),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另附表一編號6、8、36及附表二編號4、5,因鑑定用罄如附表所示之麻黃素及甲基安非他命,已不存在,自無庸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第十七條第二項、(修正後)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後)第十九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二項、第十一條、第二十八條、(修正後)第三十八條第一項,(修正後)刑法施行法第十條之三,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狄建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鍾邦久
法官孫淑玉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方柔尹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
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1│氮氣開關器│2支│├──┼──────┼───────────────────────────┤│2│夾鏈袋│2大包│├──┼──────┼───────────────────────────┤│3│塑膠盒│5個(白色2個、紅色、黃色、綠色各1個)│├──┼──────┼───────────────────────────┤│4│攪拌器│5支│├──┼──────┼───────────────────────────┤│5│冰箱│1臺│├──┼──────┼───────────────────────────┤│6│麻黃素│162公克(現場編號19,經檢視為淡黃色油狀液體,驗前毛重││││185.65公克,包裝塑膠袋重78.71公克,取9.93公克鑑定用罄││││,餘97.01公克,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成││││分)│├──┼──────┼───────────────────────────┤│7│量杯│5個│├──┼──────┼───────────────────────────┤│8│結晶麻黃素│3包,共計153公克(〈現場編號A1〉A1-1:經檢視為白色潮濕││││狀晶體,驗前毛重105.18公克【包裝塑膠袋重3.45公克】,取││││0.15公克鑑定用罄,餘101.58公克,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成分;A1-2:經檢視為白色晶體,驗前毛重││││11.05公克【包裝塑膠袋重3.45公克】,取0.11公克鑑定用罄││││,餘7.94公克,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成分││││;A1-3::經檢視為白色晶體,驗前毛重41.13公克【包裝塑││││膠袋重3.45公克】,取0.18公克鑑定用罄,餘37.50公克,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成分。)│├──┼──────┼───────────────────────────┤│9│使用過濾紙│1包│├──┼──────┼───────────────────────────┤│10│刮杓│3支│├──┼──────┼───────────────────────────┤│11│方形塑膠盒│3個│├──┼──────┼───────────────────────────┤│12│眼罩│3付│├──┼──────┼───────────────────────────┤│13│防毒面具│6付│├──┼──────┼───────────────────────────┤│14│眼鏡│2付│├──┼──────┼───────────────────────────┤│15│塑膠手套│1付│├──┼──────┼───────────────────────────┤│16│二苯甲│2桶(1桶空瓶,1桶餘半桶)│├──┼──────┼───────────────────────────┤│17│氫氧化鈉│17瓶(其中9瓶為空瓶)│├──┼──────┼───────────────────────────┤│18│過濾網│1個│├──┼──────┼───────────────────────────┤│19│過濾衣服│1件(衣服上殘留麻黃素)│├──┼──────┼───────────────────────────┤│20│分裝垃圾桶│4個│├──┼──────┼───────────────────────────┤│21│塑膠水瓢│2個│├──┼──────┼───────────────────────────┤│22│冷水壺│3個│├──┼──────┼───────────────────────────┤│23│濾紙│10盒│├──┼──────┼───────────────────────────┤│24│丙酮│2桶│├──┼──────┼───────────────────────────┤│25│鹽酸│16罐│├──┼──────┼───────────────────────────┤│26│長方形塑膠桶│1個│├──┼──────┼───────────────────────────┤│27│機油│1桶│├──┼──────┼───────────────────────────┤│28│側孔燒瓶│3個│├──┼──────┼───────────────────────────┤│29│真空馬達│2個│├──┼──────┼───────────────────────────┤│30│過濾器│1個│├──┼──────┼───────────────────────────┤│31│陶瓷漏斗│3個│├──┼──────┼───────────────────────────┤│32│塑膠量杯│2個│├──┼──────┼───────────────────────────┤│33│35公升水桶│3個│├──┼──────┼───────────────────────────┤│34│溫度計│2支│├──┼──────┼───────────────────────────┤│35│玻璃量杯│3個│├──┼──────┼───────────────────────────┤│36│麻黃素半成品│1瓶。現場編號32(鑑定時另編號32-B)││││經檢視為淡黃色液體,驗前毛重38.53公克【包裝玻璃瓶重16.││││63公克】,取0.70公克鑑定用罄,餘21.20公克,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成分。│├──┼──────┼───────────────────────────┤││疑似│4瓶。現場編號32(鑑定時另編號32-A、32-C)、32A、32C││36-1│麻黃素半成品│經檢視均為透明液體,均檢出乙醯胺酚及咖啡因成分,惟無第││││二、三、四級毒品成分。│├──┼──────┼───────────────────────────┤│37│電風扇│2臺│├──┼──────┼───────────────────────────┤│38│電磁爐│2臺│├──┼──────┼───────────────────────────┤│39│活性碳│1罐│├──┼──────┼───────────────────────────┤│40│PH測試筆│1支│├──┼──────┼───────────────────────────┤│41│PH試紙│4盒│├──┼──────┼───────────────────────────┤│42│脫水機│1臺│├──┼──────┼───────────────────────────┤│43│氫氣瓶│1支│├──┼──────┼───────────────────────────┤│44│氯仿│1桶│├──┼──────┼───────────────────────────┤│45│乙醚│2桶│├──┼──────┼───────────────────────────┤│46│酸素調整器│1組│├──┼──────┼───────────────────────────┤│47│吹風機│1支│├──┼──────┼───────────────────────────┤│48│塑膠水桶│7個│├──┼──────┼───────────────────────────┤│49│抽取器│1支│├──┼──────┼───────────────────────────┤│50│過濾水桶│1個│├──┼──────┼───────────────────────────┤│51│方形塑膠盒│1個│├──┼──────┼───────────────────────────┤│52│氫氣壓力機│1組│├──┼──────┼───────────────────────────┤│53│高壓軟管│1條│├──┼──────┼───────────────────────────┤│54│工具│1批│├──┼──────┼───────────────────────────┤│55│芳香劑│3瓶│├──┼──────┼───────────────────────────┤│56│電暖器│1臺│├──┼──────┼───────────────────────────┤│57│過濾網│3個│├──┼──────┼───────────────────────────┤│58│裝滷水用鐵桶│1個│├──┼──────┼───────────────────────────┤│59│塑膠漏斗│3支│├──┼──────┼───────────────────────────┤│60│濾網│4支│├──┼──────┼───────────────────────────┤│61│氯化鈀│1罐│├──┼──────┼───────────────────────────┤│62│硫酸鋇│1罐│├──┼──────┼───────────────────────────┤│63│醋酸鈉│1罐│├──┼──────┼───────────────────────────┤│64│強酸│2瓶│├──┼──────┼───────────────────────────┤│65│玻璃量杯│3個│├──┼──────┼───────────────────────────┤│66│電子磅秤│1個│├──┼──────┼───────────────────────────┤│67│計時器│1個│├──┼──────┼───────────────────────────┤│68│手套│3包│├──┼──────┼───────────────────────────┤│69│滴管│1支│└──┴──────┴───────────────────────────┘附表二: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1│電磁爐│1台│├──┼──────┼───────────────────────────┤│2│溫度計│1支│├──┼──────┼───────────────────────────┤│3│燒杯│1個│├──┼──────┼───────────────────────────┤││安非他命│驗前毛重70.87公克(包裝塑膠袋重5.80公克),取0.21公克││4│(成品)│定用罄,餘64.86公克,純度約百分之九十,驗前純質淨重約││││58.56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安非他命│驗前毛重108.85公克(包裝塑膠瓶重43.32公克),取7.25定││5│(液態)│用罄,餘58.28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麻黃(Ephedrine)假麻黃(Pseudoep││││hedrine)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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