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85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8571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樓至16樓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2樓至16樓債務人 楊富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叁佰壹拾捌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楊富琨於民國98年7月10日向聲請人申辦無擔保債務前置協商(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新臺幣122318元。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