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交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交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5年度交附民字第42號原告 吳翔禹 被告 曾炤榮 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等案件(本院105年度交訴字第2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呂曾達
法官蔣彥威法官陳彥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諭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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