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86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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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上字第38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台上字第3863號上訴人 周煥凱
林軒 立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許書豪 律師
張寧珈 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上訴字第433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7714、27715、277
17、28744、2874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審以上訴人周煥凱、 林軒立 (下稱上訴人2人)經第一審判決,各依想像競合犯,均從一重論處其等共同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刑,並均為相關之沒收宣告後,上訴人2人皆明示僅就第一審判決之刑部分提起上訴,經原審審理結果,維持第一審判決所處之刑,駁回其等之上訴。已詳敘審酌所憑之依據及判斷之理由。
三、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使予以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期仍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此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所謂法定最低度刑,固包括法定最低本刑,惟遇有其他法定減輕事由者,則係指適用其他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後之最低度刑而言。倘被告別有其他法定減輕事由者,應先適用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猶認其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即使科以該減輕後之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始得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原判決已詳敘林軒立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之犯罪情狀,如何不符上述酌減其刑之要件。屬其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尚難指為違法。林軒立上訴意旨以:其為幫助友人一時失慮才犯錯,且本案毒品尚未流入市面,其主觀惡性及犯罪所生損害均非重大。又其始終坦承犯行,已知悔悟,犯後態度良好。另其經營餐廳、投資股票,收入約新臺幣(下同)3、4萬元,尚須扶養幼女。原判決未審酌上情,依前揭規定酌減其刑,濫用裁量權限,違反比例原則等語。核係就原審得為裁量之職權行使及原判決已說明之事項,持憑己意所為之指摘,並非適法上訴第三審之理由。
四、刑之量定,屬為裁判之法院裁量之職權,如其量刑已以行為
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而無違反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致明顯輕重失衡情形,自不得指為違法。原判決已說明第一審判決就上訴人2人所犯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周煥凱另依同條例第1項規定遞減輕其刑後,以其等之責任為基礎,分別具體斟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項(包括其等參與犯罪之程度,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林軒立自稱經營餐廳、投資股票,收入約3、4萬元,須扶養3歲女兒之職業、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情狀),而為量刑,核屬妥適,予以維持,既未逾越法定刑度,亦無違背公平正義之情形,屬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尚難指為違法。周煥凱上訴意旨以:原審未依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第17點規定,審酌實務上類似案件(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上更㈡字第15號判決等)之平均刑度,復未說明其量刑應較他案判決為重之理由,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誤等語。林軒立上訴意旨則以:其犯罪情節與共同被告 馬永銘 、周煥凱、 潘宥丞葉家寶 相當,且同樣供出上游協助偵查,經審酌之量刑情狀亦未劣於共同被告,第一審諭知其較共同被告多達有期徒刑1至3年之刑期,原審仍予維持,顯失均衡,有違公平、比例原則等詞。惟查:原審已具體斟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項,合法行使其量刑裁量權限,非僅憑參與犯罪情節之輕重為裁量,且林軒立並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要難比附援引共同被告之量刑輕重,執為指摘原判決就林軒立量刑違法之論據。至司法院建置之「量刑資訊系統」及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均係供法院量刑之參考,非有拘束法院適法裁量之權限,尚不得以判決有未予說明適用該要點之情形,即謂量刑之裁量違法。上訴人2人其餘上訴意旨,核係就原審量刑裁量之職權行使、原判決己斟酌說明及於量刑結果無影響之事項,依憑己意而為指摘,俱非上訴第三審之適法理由。
五、依上所述,上訴人2人之上訴均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皆應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英勇
法官鄧振球法官林庚棟法官林怡秀法官楊智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修弘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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