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6年度岡補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岡補字第217號
原   告 童黨萬歲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仟捌佰陸拾貳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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