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42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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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4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424號聲請人服協精密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文敬宣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0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已於民國109年8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書記官郭德釧┌─────────────────────────────────────┐│支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42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大億彈簧工│華南商業銀│108年6月15日│103,319元│HD0000000││││業有限公司│行新泰分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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