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顏伊珮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世禧 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龍政 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上列當事人間之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99年度消債清字第94號裁定於民國99年7月2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次查,債務人名下無財產、未婚等情,亦有所提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本院以院內系統查詢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是堪認本件聲請人並無財產可供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