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附民字第5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簡附民字第5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附民字第508號原告 劉清耀 送達代收人 蔡國基 律師被告 江泓進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113年度簡字第221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田德煙
法官黃光進法官王曼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昀潔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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