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9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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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9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945號原告 吳忠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方綺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5,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秉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書記官黃舜民

歷審裁判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 補 字第 2945 號裁定(113.12.13)【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 中司調 字第 135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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