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0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062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利明献相對人即債務人 蘇于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柒萬貳仟玖佰柒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附表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57908元蘇于淇自民國110年06月05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3.99%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311821元蘇于淇自民國110年06月05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3.99%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432314元蘇于淇自民國110年06月05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5%計算之利息004新臺幣231779元蘇于淇自民國110年06月05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52%計算之利息005新臺幣290172元蘇于淇自民國110年06月05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78%計算之利息006新臺幣122929元蘇于淇自民國110年06月05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3.99%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