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05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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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0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059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理人 陳柔汶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李碧瑤 (即 黃明賢 之繼承人)
黃建程 (即黃明賢之繼承人)
黃詩庭 (即黃明賢之繼承人)
黃靖芳 (即黃明賢之繼承人)
黃建融 (即黃明賢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明賢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壹佰玖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玖佰零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黃明賢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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