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97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9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978號聲請人 蔡麗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5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玲玉
法官徐千惠法官王筑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書記官駱俊勳┌──────────────────────────────────────────────┐│附表:101年度除字第97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羅瑞那生技股份有限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松│100年12月26日│18,000元│JM0000000│││公司 王有綱 │江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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