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87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8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875號聲請人美商史賽克(遠東)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美華 代理人 湯淑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68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書記官徐悅瑜┌──────────────────────────────────────────┐│附表:101年度除字第87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全曄企業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晴光分行│100年3月31日│8,853元│GN0000000│├──┼─────────┼──────────┼──────┼─────┼─────┤│002│全曄企業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晴光分行│100年3月31日│11,750元│GN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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