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949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9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949號聲請人 黃玉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41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該支票迄今亦未尋獲,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41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書記官吳建元┌────────────────────────────────────┐│附表:101年度除字第94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001│黃玉雪│國泰世華商業銀行│46,358元│100年10月9日│AG0000000││││城東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