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8537號債權人 陳桂華 上列債權人陳桂華因與債務人吳釵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陳桂華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本件請求給付新臺幣243,100元之計算式為何?
二、依所提會單影本所載,編號25會員姓名為「 吳寶釵 」,然聲請狀則載為對債務人「吳釵」請求給付,請具狀釋明原因為何?
三、請提出債務人吳釵(住彰化縣○○鎮○○里○○路○○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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