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易字第118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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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易字第11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一八九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賭博案件,不服台灣 桃園 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0四0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偵字第四四一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
甲○○共同以賭博為常業,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電動賭博機具「幸運九八」參拾捌台(含IC板參拾捌片)、「水果盤」貳台(含IC板貳片)、麻將機台貳台(含IC板貳片)、新台幣貳萬玖仟參佰元、VIP入會卡拾貳張、開分鑰匙貳支均沒收。
事實
一、甲○○意圖營利,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中旬某日起,向不知情之 林永勝 以每月租金新台幣(下同)三萬元承租位於桃園縣○○鎮○○路○○○號之公眾得出入場所,經營「印第安人遊藝場」,設置電動賭博機具「幸運九八」、「麻將台」、「水果盤」等機台,並分別於八十九年二月初及同年月十五日,以每月三萬元及二萬四千元之薪資,陸續雇請與其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 羅文秀 (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四月)擔任現場經理,負責營業現場一切事務; 程怡燕 (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則為開分員,擔任開分、洗分及兌換現金之工作。賭玩方式係賭客把玩前開機台時,直接開分押注,憑運氣與上開電動賭博機具對賭,再由機具以不特定之機率顯示是否中獎,並視中獎後機具面板所示之倍數取得分數,於中獎後通知程怡燕以十比一之倍率洗分後,由程怡燕或羅文秀兌換現金予賭客,賭輸則賭資均歸甲○○取得,以此方式與不特定之人賭博財物,甲○○、羅文秀及程怡燕並均以此為常業,賴以維生。嗣於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晚間七時五十分許,適有 姜雍熙 及 梁坤寶 (二人均經原審判處罰金三千元)分別基於概括之犯意,姜雍熙自八十九年年初起、梁坤寶自八十九年二月間起,均連續多次前往上開處所把玩電動賭博機具,復於同日相偕至該處把玩「幸運九八」電動賭博機具時,由警員喬裝賭客賭玩上開電動賭博機具,經程怡燕洗分並兌換現金五千八百元後,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前開電動賭博機具「幸運九八」三十八台(含IC板三十八片)、「水果盤」二台(含IC板二片)、麻將機台二台(含IC板二片)、VIP入會卡十二張、員工打卡紀錄表二張、兌換予員警之賭資五千八百元、自程怡燕身上扣得其為賭客開分所得之賭資四千元整、開分鑰匙二支及自羅文秀身上所查扣預備兌換予賭客之金錢一萬九千五百元。
三、案經桃園縣警察局楊梅分局報請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甲○○矢口否認有右揭犯行,辯稱:伊當時在幫忙總統拉票,很少去店內,故不知有賭博之事,伊亦未授意員工賭博,並有嚴格禁止員工與客人對賭,如有賭博之事,則係員工自己個人之行為,當時伊不在現場,伊不知情云云。經查:
(一)、上開電動機具賭客押注後之決定輸贏與否,純靠運氣,不須技巧,是此
種決定輸贏之方式,即具有射倖性,與現今坊間之抓娃娃機具須靠技巧之情形不同,於法律上不能為同樣之評價,另渠等於賭客賭輸之情形,賭客係輸其所下注之分數,而此之分數係與金錢之比例同額,且扣案之「幸運九八」、「水果盤」、麻將機台等大型電動機具,其購入之價格不斐,且坊間其輸贏動輒上萬,若賭客不繼續玩時,所累積之高額分數若不能兌換現金或任何物品且不得寄分,僅能放棄分數或玩完為止,不僅與賭客投注大量金錢意在僥倖獲利之心態不符,更與社會常情有異,此徵諸警員於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喬裝賭客至上址把玩上開電動玩具時,同案被告程怡燕主動依其洗分後所累積之分數,兌換該分數十倍之現金予員警等情甚明。
(二)、同案被告程怡燕於警訊時供陳:「(該機台如何賭法?)客人把玩幸運
九八機台,現金一千元交給我開一百分,押注最多八分,最少兩分,七支牌,梭哈方式與機台對賭,如客人贏得不等倍數分數,累積如十一號機台四百七十分,十二號機台一百十分,由我洗分後核計五百八十分,兌換現金五千八百元給客人,為警當場查獲。」、「(為警查獲之前何時?兌換賭資給客人?)我於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下午五時零分許在店內兌換壹仟參佰元給一名不詳姓名男客。」、「(現場羅文秀擔任何職務?)他是店內的經理,負責管理財物,如客人贏得機台上分數洗分後要兌換賭資我錢不足,向經理拿錢交給客人手中。」等語(見偵查卷第
十頁),核與同案被告羅文秀於警訊中陳稱:「(該機台如何賭法?)客人把玩幸運九八機台時以一千元開一百分,梭哈方式十比一與機台對賭,洗分兌換現金是以一分換取十元新台幣。」、「(據開分小姐程怡燕於警訊筆錄中供稱你是店內經理並負責管理財物,當客人要求洗分並向她兌換現金時,若她身上現金不夠讓客人兌換時便向你拿錢是否屬實?)是的。」、「(警方於右記時地查獲程怡燕兌換現金給喬裝客人之警察是否經過你授意?)是的,而且當時我並交付現金五千元給 程女 讓她兌換給喬裝客人之警察。」等情相符(見偵查卷第六頁),顯然該遊藝場之形態係賭客以現金開分打玩機具後,將賭客所得剩餘積分兌換現金之賭博方式,且其情形非僅偶然,可徵上開對賭情節,本即「印第安遊藝場」之經營方式無訛。況徵諸喬裝賭客之員警當日以一千元開一百分把玩前開電動機台,累積五百八十分後向同案被告程怡燕表示欲洗分,程怡燕查看機台螢幕上分數為四百七十分及一百十分,並將機台上分數洗掉,程怡燕即主動從身上口袋取出五千八百元現金交予該員警乙節,此有喬裝賭客之警員 葉時欣 當場製作之報告書一紙在卷足憑,可見該遊藝場平素即有兌換現金之情,否則豈有恰巧於員警前往把玩之際始兌換現金之理?且該店之電動機具每次以五百元開五十分,一千元開一百分等情,業據被告甲○○及同案被告羅文秀、程怡燕等人供承在卷,上開遊藝場既未提供使用十元硬幣或兌換代幣之打玩方式,而客人每次開分之金額動輒以五百元之倍數起算,其消費不可謂不大,苟真未能兌換現金,僅能放棄分數或玩完為止,實難想像何以能吸引客人投注大筆金錢前往消費?再查同案被告羅文秀月薪三萬元,負責該店內之財物管理,業據其自陳於卷,苟上開對賭情節並非該遊藝場之經營方式,衡以同案被告羅文秀收入顯非高薪,而其與賭客對賭之輸贏皆以千元計數之情,焉有可能每每私底下應賭客之邀與之對賭並兌換現金?被告既係該遊藝場之負責人,豈可能對其遊藝場內究有無賭博一事不知情?顯與常情有違,且同案被告羅文秀、程怡燕、姜雍熙、梁坤寶等人均經原審判處罪刑確定,是被告甲○○之前揭辯詞,純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三)、此外,復有警方當場查獲之電動賭博機具「幸運九八」三十八台(含I
C板三十八片)、「水果盤」二台(含IC板二片)、麻將機台二台(含IC板二片)、VIP入會卡十二張、前揭兌換予警員之賭資五千八百元、自同案被告程怡燕身上扣得其為賭客開分所得之賭資四千元、開分鑰匙二支及自同案被告羅文秀身上所查扣預備兌換予賭客之金錢一萬九千五百元可資佐證。
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之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之常業賭博罪。又被告甲○○與同案被告羅文秀、程怡燕三人間,對於右揭犯行之實行均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皆為共同正犯。原審據以論科酌情量處有期徒刑陸月,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電動賭博機具「幸運九八」參拾捌台(含IC板參拾捌片)、「水果盤」貳台(含IC板貳片)、麻將機台貳台(含IC板貳片)、新台幣貳萬玖仟參佰元、VIP入會卡拾貳張、開分鑰匙貳支均沒收,被告上訴意旨矢口否認犯罪雖無可取,然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四十一條業於九十年一月四日修正為「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併合處罰之數罪,均有前項情形,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同。」並於同年月十日公佈施行,於同年月十二日生效,比較新舊法之規定,以變更後之新法對被告有利,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自應適用裁判時之新法。原審未及比較新舊法之適用,自有未洽,原判決既有上述之可議,自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經營賭博性電動玩具店,嚴重危害社會善良風俗,暨衡諸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所生危害、所得利益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扣案之電動賭博機具「幸運九八」三十八台(含IC板三十八片)、「水果盤」二台(含IC板二片)、麻將機台二台(含IC板二片),均為當場賭博之器具,均依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另扣案之VIP入會卡十二張、賭資九千八百元(包括兌換予員警之現金五千八百元及自被告程怡燕身上扣得其為賭客開分所得之賭資四千元)、開分鑰匙二支及自同案被告羅文秀身上所查扣預備兌換予賭客之金錢一萬九千五百元,均係被告 鄧文森 經營前開遊藝場所用或預備用之物,或係犯罪所得之物,業據同案被告羅文秀及程怡燕供承於卷,爰分別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宣告沒收。至扣案之員工打卡紀錄表二張非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故無庸併為沒收之宣告,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薰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蔡長溪
法官林俊益法官楊貴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沈秀容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