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8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885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偉鵬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所為104年度訴字第88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偉鵬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陳偉鵬於民國105年3月10日具狀對本院104年度訴字第885號判決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逾期未提出即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游涵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依婷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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