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186號原告 賀姿華 被告 賴清祥
許乃文
梁家茜
許芷瑜
梁家偉 梁愛月 林香津
林吳淑卿
許世權
林弘一 林弘忠 許恒華 林京津 林令嫻 訴訟代理人 李偉平 被告 林穗姬 住南投縣○○鎮○○里○○街000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3年2月6日宣判,茲因原告之請求標的不明確及原告聲請再開,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二、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3年3月19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冠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書記官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