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3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311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志彰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續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黃麗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政鋼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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