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六五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搶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七0四號),業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林世民法官楊中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博興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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