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121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12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一二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戊○○兼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丙○○
甲○○己○○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仟肆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捌佰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與理由
壹、本件被告宇強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宇強公司)、乙○○、丙○○、甲○○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緣被告乙○○、丙○○、己○○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簽立保證書,約定就被告宇強公司對原告之一切債務在新台幣(下同)三千五百萬元之限額內,願負連帶清償之責。嗣被告宇強公司即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邀同被告乙○○、丙○○、甲○○為連帶保證人,簽立借據向原告借款二筆:㈠四百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至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止,本金到期償還,利息則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零點七五(當時借款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八點六)按月給付,並願按原告調整之基本放款利率而變動;㈡二千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至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止,依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本息,利息則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一點二五(當時借款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九點一)按月給付,並願按原告調整之基本放款利率而變動;另約定如未按期繳付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被告宇強公司就上開二筆借款竟遲付本息,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雖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而被告乙○○、丙○○、甲○○、己○○既為系爭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就被告宇強公司所積欠原告之借款、利息及其違約金,負連帶清償之責,為此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參、被告宇強公司、乙○○、丙○○、甲○○部分: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肆、被告己○○部分:其確為系爭債務之連帶保證人,對原告請求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及利率之計算均不爭執,但對於主債務人實際支付情形並不清楚,惟請求原告能先向主債務人宇強公司求償,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伍、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授信約定書、貸款本息攤還表、通知書、催告書、保證書、放款部分本金、利息收回記錄、基本放款利率變動表等為證,被告宇強公司、乙○○、丙○○、甲○○復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以供斟酌,而被告己○○復到庭不為爭執,本院依調查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陸、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四百七十八條前段、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百五十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宇強公司向原告借款後,並未按期繳納本息,被告乙○○、丙○○、甲○○、己○○既為系爭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就被告宇強公司所積欠原告之上開債務,負連帶清償之責。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宇強公司、乙○○、丙○○、甲○○與己○○連帶清償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暨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柒、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予宣告假執行。
捌、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靜梅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曾瓊玉~F0~T32┌─────────────────────────────────────────────────────────────┐│附表:│├─┬────────┬───────┬─────────┬────────┬────────────────────┬──┤│編│本金(新臺幣)│年利率│最後繳息日│利息起算日│違約金│備考││號│││││││├─┼────────┼───────┼─────────┼────────┼────────────────────┼──┤│1│二千萬元│9.085%│90年03月13日│自90年03月13日│自90年04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起至清償日止│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率之二成給付違約金。││├─┼────────┼───────┼─────────┼────────┼────────────────────┼──┤│2│四百萬元│8.555%│90年03月13日│自90年03月13日│自90年04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起至清償日止│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率之二成給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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