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3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三二號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一年執聲甲字第六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高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饒金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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