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聲字第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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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消債聲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聲字第82號聲請人 鍾紀亮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鍾紀亮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
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鍾紀亮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99年度消債清字第143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茲因債務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爰依法為復權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9年度消債清字第143號清算事件、99年度消債聲字第209號聲請免責事件等卷宗查明屬實,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既有債務人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揆諸前開條文,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連育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書記官溫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