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4448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翁健債務人 賴慶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佰貳拾陸萬陸仟肆佰參拾肆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賴慶忠前於民國﹝下同﹞108年09月間向與聲請人簽訂個人金融房屋貸款契約書乙紙(證一),約定借款新臺幣8,000,000萬元整,利息按年利率1.93%(採定儲利率指數利率加年利率0.61%)計付,借款期間自108年09月17日起至133年09月16止,以每一個月為一期,共分300期,惟自民國111年11月16日起,依年金法平均攤還本息;並約定立約人倘不依約定方式還本付息時,除本金部分願自遲延時起按約定利率給付遲延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最後繳息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逾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及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視為全部到期。
(二)詎料債務人等自111年11月16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已逾期一次以上,計餘欠本金為新臺幣0000000元整及利息暨違約金,且屢經催討無效,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賴慶忠應負清償全部借款之責。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權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個人金融房屋貸款契約書、帳務資料、牌告利率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