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附民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附民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附民字第61號原告 蔡龍宏 訴訟代理人 徐仲志 律師
孫嘉佑 律師被告 林子杰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101年度審易字第26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陳芸珮法官林書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
書記官林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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