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62號原告 蒲彩月 被告 陳清祥 訴訟代理人 陳慧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2,272元,而該項裁定業於106年5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且期間業已良久,有查詢簡表在卷足憑,其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玉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
書記官廖丁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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