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繼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繼字第89號聲請人 陳曼枝
曾巧如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邱仲淳 之合法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6年1月9日死亡,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陳繼承權拋棄書、繼承系統表、法定代理人之拋棄繼承權聲明書、被繼承人除戶謄本、聲請人戶籍謄本及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等語。
二、按拋棄繼承權者,須以繼承人為限,此觀民法第1174條第1項規定自明。而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復有規定。
三、查聲請人陳曼枝係被繼承人邱仲淳之前配偶;聲請人曾巧如則係被繼承人邱仲淳子女 邱俞證 之配偶,其等均非民法第1138條規定之法定繼承人,故其等向本院為拋棄繼承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侯弘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
書記官高竹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