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34號原告 鍾鳳南
鍾志雲 鍾宮男 鍾志彬 鍾志禮 鍾永煌 鍾進勇 鍾貫勇 鍾貫進 鍾貫達 鍾世寶 鍾世昌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祭祀公業 鍾廣陞 、 鍾菊蘭 、 鍾文雄 、 鍾勝雄 、 鍾經邦 、 鍾經章 及 鍾經輝 等間確認派下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故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繳納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77條之1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存在與否事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該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佔之比例,計算其價額(最高法院72年台抗字第371號民事判例參照)。
㈡、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為:㈠確認原告對被告祭祀公業鍾廣陞之派下權存在;㈡確認被告鍾菊蘭對祭祀公業鍾廣陞之派下權不存在;㈢確認被告鍾經邦對祭祀公業鍾廣陞之管理權不存在;㈣被告鍾菊蘭、鍾文雄、鍾勝雄、鍾經邦、鍾經章、鍾經輝應將申請潮州地政事務所於101年11月6日就坐落屏東縣○○鄉○○段○○○○○○○○○○○○○○○○號土地所為之共有型態變更登記塗銷。本件原告雖係以一訴主張前開
4項聲明,惟自經濟上觀之,第1項、第4項聲明均與確認原告就祭祀公業鍾廣陞及被告鍾文雄、鍾勝雄、鍾經邦、鍾經章、鍾經輝間有公同共有關係存在有互相競合之關係,是關於訴訟標的之價額,即應依原告所主張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占之比例,計算其價額;第2項聲明,若獲勝訴判決時,原告就祭祀公業所得享有之公同共有財產權利比例,即因排除鍾菊蘭之派下權而增加,則訴訟標的之價額,即應依鍾菊蘭於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占之比例,計算其價額,惟增加所得利益,不逾原告於派下權比例就祭祀公業鍾廣陞名下系爭土地所得享有之權利,揆諸前開說明,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應以3項聲明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另第3項聲明係請求確認鍾經邦就祭祀公業鍾廣陞管理權不存在,核其性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且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與前開聲明應併算之。
㈢、依附表所示祭祀公業鍾廣陞之總財產即現有土地及其價值為新臺幣(下同)1,144萬3,125元,而原告主張其派下權比例合計為3分之2,故前開聲明第1、4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為
762萬8,750元。聲明第2項,原告主張鍾菊蘭原有派下權比例為24分之1,故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為47萬6,797元,是本件第1、2、4項聲明訴訟標的互相競合,應以其中價額最高之762萬8,750元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據以計算裁判費;第3項聲明應以165萬元定訴訟標的價額。據此,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27萬8,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2,872元,扣除原告已繳納7萬6,537元,應補繳1萬6,
335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怡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就核定訴訟價額部分,得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外,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建功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附表:
┌──┬────────┬──────┬──────┬──────┬──────┐│編號│土地地號(均坐落│面積(平方公│公告土地現值│價額(新台幣│原告主張派下│││屏東縣內埔鄉)│尺)│(新台幣:元│:元,不滿1│權比例│││││/平方公尺)│元部分四捨五│││││││入)││├──┼────────┼──────┼──────┼──────┼──────┤│1│東寧段763地號│33.62│8500│285,770│2/3│├──┼────────┼──────┼──────┼──────┼──────┤│2│東寧段764地號│423.47│8500│3,599,495│2/3│├──┼────────┼──────┼──────┼──────┼──────┤│3│東寧段765地號│213.75│8500│1,816,875│2/3│├──┼────────┼──────┼──────┼──────┼──────┤│4│東寧段766地號│675.41│8500│5,740,985│2/3│├──┴────────┴──────┴──────┴──────┴──────┤│價額合計1,144萬3,1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