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附民字第1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0年度附民字第151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訴訟代理人 林彥吉 被告 陳靜怡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99年度上訴字第858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主張:被告冒用他人名義向原告銀行申辦信用卡,並持以盜刷,致原告受有新台幣22萬1,043元之損害,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本息,並願供擔保請宣告假執行云云。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文書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依上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趙文淵法官黃國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淑貞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