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7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7824號債權人 張哲鴻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莊栢亨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具有債權人張哲鴻簽章之借款契約書影本。
㈡提出具有借款日期及還款日期之借款契約書影本或有記載發票日期之本票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