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7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7842號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李淑芬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路得寶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確認請求原因事實欄關於債務人公司名稱記載是否有誤?並提出正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