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808號原告 何國維
陳艷雅 陳瑞昇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君豪 律師複代理人 賴佳郁 律師被告 鄭勝琦
永昌貨運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彥君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欣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2月28日下午3時2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珮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
書記官黃敏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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