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88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88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8887號債權人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道明 債務人 周德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捌萬柒仟叁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陸仟壹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貳萬肆仟陸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貳仟肆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上開金額千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8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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