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緝字第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訴緝字第6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進吉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031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曾進吉犯如附表一、二「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分別處如附表一、二「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曾進吉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新舊法比較之適用說明:
1.稅捐稽徵法部分:被告曾進吉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3條雖曾於103年6月4日修正,惟該次修正僅係將原條文第
1項後段,移列第2項,並配合同法第33條第1項規定修正原條文第2項並移列第3項,對於被告論罪科刑之範圍並無影響,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
2.刑法部分: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15條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並於000年00月00日生效,然該次修正僅係統一罰金刑之計算標準,未變動法律之實質內容,自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逕適用現行法即修正後之規定。
㈡按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
證,所謂原始憑證,係指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計有外來憑證、對外憑證、內部憑證三類。其中記帳憑證則係指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而言,有收入傳票、支出傳票及轉帳傳票三類,此觀諸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6條、第17條之規定自明。又按營利事業銷貨統一發票,係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應屬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款所稱之原始憑證,屬商業會計憑證之一種(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389號刑事判決參照)。復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792號、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刑事判決參照)。另按統一發票乃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依目前實務見解,此項行為除與刑法第215條之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構成要件該當外,亦成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屬法規競合之情形,惟後者(即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係前者(即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應優先適用後者之規定處斷。倘法院審理結果,認為被告所為尚不成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仍應調查及審酌其所為是否符合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構成要件,並就其審酌結果加以論斷說明,不得未加以審酌及說明即逕行諭知無罪(參見最高法院
107年度台上字第1826號判決)。復按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
1項之「幫助犯第41條之罪」,為稅捐稽徵法之特別規定,屬於一獨立之犯罪型態,與刑法上幫助犯之具絕對從屬性者不同,自不得適用「從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規定(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4697號刑事判決參照)。查被告為安晉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總攬公司一切事務,負責辦理公司會計事務及申報稅捐業務,屬於商業會計法第71條所定之「主辦會計人員」,並以製作營業稅申報書為其附隨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有據實製作商業會計憑證及業務上文書之義務。是被告就如附表一所示犯行,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就如附表二所示犯行,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被告就前述業務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均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㈢被告利用不知情之記帳業者 沈淯鈴 登載不實之營業稅申報書,並持之向稅捐機關申報而為行使,則為間接正犯。
㈣被告就附表二所示犯行,各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商業會計法第
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明知為不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分別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處斷。
㈤按營業稅之申報,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
項明定,營業人除同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而每年申報時間,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應分別於每年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之1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上期之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是每期營業稅申報,於各期申報完畢,即已結束,以「一期」作為認定逃漏營業稅次數之計算,區別不難,獨立性亦強,於經驗、論理上,似難以認定逃漏營業稅,可以符合接續犯之行為概念,是應分別視其犯罪時間係在刑法修正刪除連續犯之前或之後,而分別依連續犯論以一罪,或予分論併罰(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962號判決、101年度台上字第3275號判決、101年度台上字第4362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本案應以營業稅繳納期間即每2個月為1期,作為認定罪數之計算基準,而予以分論併罰;至被告就同一申報期別內部期間內所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逃漏稅捐或行使業務登載不實之犯行,仍各屬基於單一犯罪決意而在時空密接狀態下,接續實行相同構成要件之行為,由於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均應論以接續犯。從而,被告分別於附表一所示期間,所為如附表一所示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行為共計2期,應論以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共2罪;分別於附表二所示期間,所為之犯行,應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共5罪。被告所犯上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㈥爰審酌被告:明知虛開不實內容發票,足以幫助他人逃漏稅
捐,影響國家財政及稅賦之正確性及公平性,且戕害商業會計資訊之可靠性,而其收受不實發票進而製作、行使不實內容營業稅申報書,紊亂稅捐體制,造成稅捐稽徵機關之查核困難,所為均有不該;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虛偽開立發票之張數、金額及對象、幫助逃漏稅捐金額及填載不實內容營業稅申報書之數額;自陳學歷為大學畢業、現無工作、經濟狀況貧寒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及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㈦被告所犯前開犯行,均未獲取任何利益一節,據被告 陳明 在
卷,又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確有犯罪所得,自無從宣告沒收,附此敘明。另被告所為雖使如附表二所示公司得以逃漏稅捐,惟該逃漏稅捐性質上,亦非屬被告因犯本罪之犯罪所得,故本件尚無應依刑法第38條之1有關犯罪所得應予沒收或追徵之問題,而係應由國稅局依法向營業人核定補(追)徵稅額之範疇,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刑法第11條、第215條、第216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俊言提起公訴,檢察官侯詠琪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林雷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000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一┌───┬───────┬───────┬──────┬──────┬─────┬────────┐│編│發票期間│開立發票公司名│發票字軌號碼│銷售金額│營業稅額│主文││號││稱││(新臺幣)│(新臺幣)││├───┼───────┼───────┼──────┼──────┼─────┼────────┤│1│102年1月至2│永御興股份有限│KN00000000│310750│15538│曾進吉犯業務登載│││月│公司├──────┼──────┼─────┤不實文書罪,處有│││││KN00000000│282500│14125│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KN00000000│315000│15750│壹仟元折算壹日。││││├──────┼──────┼─────┤│││││KN00000000│339000│16950│││││├──────┼──────┼─────┤│││││KN00000000│448800│22440│││││├──────┼──────┼─────┤│││││KN00000000│275600│13780│││││├──────┼──────┼─────┤│││││KN00000000│324300│16215│││││├──────┼──────┼─────┤│││││KN00000000│27600│13800│││││├──────┼──────┼─────┤│││││KN00000000│325000│16250│││││├──────┼──────┼─────┤│││││KN00000000│372000│18600│││││├──────┼──────┼─────┤│││││KN00000000│216000│10800││├───┼───────┼───────┼──────┼──────┼─────┼────────┤│2│102年11月至12│本立國際企業有│QC00000000│217000│10850│曾進吉犯商業會計│││月│限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一│││││QC00000000│303800│15190│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QC00000000│284000│14200│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QC00000000│213000│10650│元折算壹日。││││├──────┼──────┼─────┤│││││QC00000000│326000│16300│││││├──────┼──────┼─────┤│││││QC00000000│403200│20160│││││├──────┼──────┼─────┤│││││QC00000000│228000│11400│││││├──────┼──────┼─────┤│││││QC00000000│408000│20400│││││├──────┼──────┼─────┤│││││QC00000000│528000│26400││││├───────┼──────┼──────┼─────┤││││昱成國際企業有│QC00000000│330000│16500│││││限公司├──────┼──────┼─────┤│││││QC00000000│300000│1500││││├───────┼──────┼──────┼─────┤││││上濠國際有限公│QC00000000│230400│11520│││││司├──────┼──────┼─────┤│││││QC00000000│183680│9184│││││├──────┼──────┼─────┤│││││QC00000000│259200│12960│││││├──────┼──────┼─────┤│││││QC00000000│155400│7770│││││├──────┼──────┼─────┤│││││QC00000000│183680│9184│││││├──────┼──────┼─────┤│││││QC00000000│233100│11655│││││├──────┼──────┼─────┤│││││QC00000000│231150│11558│││││├──────┼──────┼─────┤│││││QC00000000│225000│11250│││││├──────┼──────┼─────┤│││││QC00000000│252720│12636│││││├──────┼──────┼─────┤│││││QC00000000│225000│11250│││││├──────┼──────┼─────┤│││││QC00000000│90000│4500│││││├──────┼──────┼─────┤│││││QC00000000│97500│4875││└───┴───────┴───────┴──────┴──────┴─────┴────────┘附表二:
┌───┬───────┬───────┬──────┬──────┬─────┬────────┐│編│發票期間│開立發票公司名│發票字軌號碼│銷售金額│營業稅額│主文││號││稱││(新臺幣)│(新臺幣)││├───┼───────┼───────┼──────┼──────┼─────┼────────┤│1│102年1月至2│領先超導節能科│KN00000000│450000│22500│曾進吉犯商業會計│││月│技股份有限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102年3月至4月│領先超導節能科│LL00000000│373500│18675│曾進吉犯商業會計││││技股份有限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一│││││LL00000000│285000│14250│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LL00000000│331200│16560│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LL00000000│278000│13900│元折算壹日。││││├──────┼──────┼─────┤│││││LL00000000│331200│16560│││││├──────┼──────┼─────┤│││││LL00000000│278000│13900││││├───────┼──────┼──────┼─────┤││││合鎧工程有限公│LL00000000│475000│23750│││││司├──────┼──────┼─────┤│││││LL00000000│475000│23750│││││├──────┼──────┼─────┤│││││LL00000000│466400│23320│││││├──────┼──────┼─────┤│││││LL00000000│466400│23320│││││├──────┼──────┼─────┤│││││LL00000000│426800│21340││├───┼───────┼───────┼──────┼──────┼─────┼────────┤│3│102年9月至10月│寬宇國際有限公│PE00000000│586700│29335│曾進吉犯商業會計││││司├──────┼──────┼─────┤法第七十一條第一│││││PE00000000│497600│24880│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102年11月至12│寰廷有限公司│QC00000000│218000│10900│曾進吉犯商業會計│││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QC00000000│305200│15260│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QC00000000│301600│15080│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QC00000000│284800│14240│元折算壹日。││││├──────┼──────┼─────┤│││││QC00000000│231840│11592│││││├──────┼──────┼─────┤│││││QC00000000│403500│20175│││││├──────┼──────┼─────┤│││││QC00000000│327000│16350│││││├──────┼──────┼─────┤│││││QC00000000│332000│16600│││││├──────┼──────┼─────┤│││││QC00000000│226000│11300││├───┼───────┼───────┼──────┼──────┼─────┼────────┤│5│103年1月至2月│寰廷有限公司│ZA00000000│178000│8900│曾進吉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ZA00000000│165600│8280│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ZA00000000│356000│17800│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ZA00000000│186300│9315│元折算壹日。││││├──────┼──────┼─────┤│││││ZA00000000│487900│24395│││││├──────┼──────┼─────┤│││││ZA00000000│367920│18396│││││├──────┼──────┼─────┤│││││ZA00000000│389000│19450│││││├──────┼──────┼─────┤│││││ZA00000000│452000│22600││└───┴───────┴───────┴──────┴──────┴─────┴────────┘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