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員簡字第62號
上 訴 人
被 告 木川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甲○○
之2
共同送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318,9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65,6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彰化縣○○鎮○○路○○號)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及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邱柏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