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4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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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464號債權人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債務人 潘志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肆仟伍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