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7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77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宋志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4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宋志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宋志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等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宋志國於附表所示時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其確定日期為民國100年4月18日,而附表編號3至18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又在100年4月18日以前,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自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確屬正當,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蕭訓慧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另有│││││併科罰金新臺幣8,00│││││0)元│├────────┼─────────┼─────────┼─────────┤│犯罪日期│99.12.21│99.12.21│99.10.22│││(聲請書誤載為99.1│(聲請書誤載為99.1││││1.21,應予更正)│1.21,應予更正)││├────────┼─────────┼─────────┼─────────┤│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毒│臺中地檢100年度毒│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偵字第552號│偵字第552號│第25056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668號│100年度訴字第668號│100年度訴字第32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04.01│100.04.01│100.04.11│├───┼────┼─────────┼─────────┼─────────┤││法院│同上│同上│中高分院││確定├────┼─────────┼─────────┼─────────┤│判決│案號│同上│同上│100年度上訴字第││││││1059號││├────┼─────────┼─────────┼─────────┤││確定日期│100.04.18│100.04.18│100.06.07│├───┴────┼─────────┴─────────┴─────────┤│備註│⒈附表編號1至9部分,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⒉附表編號10至18部分,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年確定。│└────────┴─────────────────────────────┘┌────────┬─────────┬─────────┬─────────┐│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一級毒品)│(施用一級毒品)│(施用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9.04.12│99.08.17│99.10.22│├────────┼─────────┼─────────┼─────────┤│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撤│臺中地檢100年度撤│臺中地檢100年度撤││年度案號│緩毒偵字第62號│緩毒偵字第62號│緩毒偵字第62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551│100年度訴字第1551│100年度訴字第1551││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0.07.08│100.07.08│100.07.08││││(聲請書誤載為100.│(聲請書誤載為100.│(聲請書誤載為100.││││09.01,應予更正)│09.01,應予更正)│09.01,應予更正)│├───┼────┼─────────┼─────────┼─────────┤││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判決│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00年度上訴字第│100年度上訴字第││││1786號│1786號│1786號││├────┼─────────┼─────────┼─────────┤││確定日期│100.09.19│100.09.19│100.09.19│├───┴────┼─────────┴─────────┴─────────┤│備註│⒈附表編號1至9部分,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⒉附表編號10至18部分,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年確定。│└────────┴─────────────────────────────┘┌────────┬─────────┬─────────┬─────────┐│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二級毒品)│(施用二級毒品)│(施用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9.04.12│99.08.17│99.10.22│├────────┼─────────┼─────────┼─────────┤│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撤│臺中地檢100年度撤│臺中地檢100年度撤││年度案號│緩毒偵字第62號│緩毒偵字第62號│緩毒偵字第62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551│100年度訴字第1551│100年度訴字第1551││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0.07.08│100.07.08│100.07.08││││(聲請書誤載為100.│(聲請書誤載為100.│(聲請書誤載為100.││││09.01,應予更正)│09.01,應予更正)│09.01,應予更正)│├───┼────┼─────────┼─────────┼─────────┤││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判決│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00年度上訴字第│100年度上訴字第││││1786號│1786號│1786號││├────┼─────────┼─────────┼─────────┤││確定日期│100.09.01│100.09.01│100.09.01│├───┴────┼─────────┴─────────┴─────────┤│備註│⒈附表編號1至9部分,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⒉附表編號10至18部分,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年確定。│└────────┴─────────────────────────────┘┌────────┬─────────┬─────────┬─────────┐│編號│10│11│12│├────────┼─────────┼─────────┼─────────┤│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例│(販賣一級毒品)│(販賣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2月(│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年8月│││另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犯罪日期│99.12.21│99.10.24│99.12.16│├────────┼─────────┼─────────┼─────────┤│偵查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8638號│第28638號│第28638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569號│100年度訴字第569號│100年度訴字第56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05.17│100.05.17│100.05.17│├───┼────┼─────────┼─────────┼─────────┤││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0年度台上字第│100年度台上字第│100年度台上字第││││5317號│5317號│5317號││├────┼─────────┼─────────┼─────────┤││確定日期│100.09.29│100.09.29│100.09.29│├───┴────┼─────────┴─────────┴─────────┤│備註│⒈附表編號1至9部分,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⒉附表編號10至18部分,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年確定。│└────────┴─────────────────────────────┘┌────────┬─────────┬─────────┬─────────┐│編號│13│14│1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一級毒品)│(販賣一級毒品)│(販賣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年8月│├────────┼─────────┼─────────┼─────────┤│犯罪日期│99.11.01│99.11.11│99.11.06│├────────┼─────────┼─────────┼─────────┤│偵查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8638號│第28638號│第28638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569號│100年度訴字第569號│100年度訴字第56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05.17│100.05.17│100.05.17│├───┼────┼─────────┼─────────┼─────────┤││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0年度台上字第│100年度台上字第│100年度台上字第││││5317號│5317號│5317號││├────┼─────────┼─────────┼─────────┤││確定日期│100.09.29│100.09.29│100.09.29│├───┴────┼─────────┴─────────┴─────────┤│備註│⒈附表編號1至9部分,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⒉附表編號10至18部分,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年確定。│└────────┴─────────────────────────────┘┌────────┬─────────┬─────────┬─────────┐│編號│16│17│1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一級毒品)│(販賣一級毒品)│(轉讓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7月│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9.10.28│99.11.13│99.11.07│├────────┼─────────┼─────────┼─────────┤│偵查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8638號│第28638號│第28638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569號│100年度訴字第569號│100年度訴字第56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05.17│100.05.17│100.05.17│├───┼────┼─────────┼─────────┼─────────┤││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0年度台上字第│100年度台上字第│100年度台上字第││││5317號│5317號│5317號││├────┼─────────┼─────────┼─────────┤││確定日期│100.09.29│100.09.29│100.09.29│├───┴────┼─────────┴─────────┴─────────┤│備註│⒈附表編號1至9部分,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⒉附表編號10至18部分,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