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8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894號聲請人 劉樹根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2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9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9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4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101年4月28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中華日報1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8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苙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3日
書記官呂怜勳┌──────────────────────────────────────────────────┐│附表:101年度除字第89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 謝秋菊 │高雄市第三│3248-0│22,500元│101年1月31日│EKA0000000│││││信用合作社│││││││││鼓山分社││││││├──┼──────┼─────┼──────┼────────┼───────┼──────┼───┤│002│謝秋菊│高雄市第三│3248-0│40,000元│101年2月29日│EKA0000000│││││信用合作社│││││││││鼓山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