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易字第14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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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易字第14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易字第147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48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依簡易判決程序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1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1月10日
書記官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