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豐補字第51號
原 告 宏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德士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德士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74,596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
繳新台幣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豐原簡易
庭(台中縣○○鄉○○路○段○○○號)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