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聲字第18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86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凱鈞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7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凱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凱鈞前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張凱鈞於
106年5月1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12月27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94432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交上訴字第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惠光霞
法官曾永宗法官王以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書記官盧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