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4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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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4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46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柏舟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2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柏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柏舟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2月、3月、5月、3月、
3月、3月,經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於民國102年10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案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於101年11月30日入監服刑,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2年10月11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年2月28日,復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3年
2月4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前述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另聲請意旨雖認受刑人就附表所示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5月,惟附表所示編號1至6案件所受刑之宣告,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102年5月22日以102年度聲字第47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並於102年
6月3日確定。又附表所示編號1至7案件所受刑之宣告,經本院於102年8月6日以102年度聲字第161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並於102年8月27日確定。揆上,上開受刑人所受刑之宣告,僅剩本院102年度聲字第1618號裁定諭知之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及附表所示編號8所示之案件為有期徒刑2月,而上開二宣告刑,接續執行者,合計應為有期徒刑1年3月方屬適法,是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0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附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中誤載受刑人合計刑期為1年5月、刑期終結日期為103年4月29日與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3年4月11日云云,應予更正,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張少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文祥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
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罰金,以新臺幣(下同│金,以1千元折算1日│金,以1千元折算1日│││)1千元折算1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1年度毒偵│基隆地檢101年度毒偵字│基隆地檢101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字第961號│第1378號│第1657號、第1866號、第│││││1876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基簡字第810號│101年度基簡字第1053號│101年度基簡字第145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8月15日│101年8月31日│101年11月26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基簡字第810號│101年度基簡字第1053號│101年度基簡字第1458號││判決├────┼──────────┼───────────┼───────────┤││判決│101年10月4日│101年10月8日│102年1月2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金,以1千元折算1日│金,以1千元折算1日│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1年度毒偵字│基隆地檢101年度毒偵字│基隆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657號、第1866號、第│第1657號、第1866號、第│第4114號、101年度毒│││1876號│1876號│偵字第2073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基簡字第1458號│101年度基簡字第1458號│101年度基簡字第155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1月26日│101年11月26日│101年12月18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基簡字第1458號│101年度基簡字第1458號│102年度基簡字第1552││判決││││號││├────┼───────────┼───────────┼──────────┤││判決│102年1月2日│102年1月2日│102年1月21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7│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金,以1千元折算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101年度毒偵字│基隆地檢102年度毒偵││年度案號│第3220號│字第111號│├───┬────┼───────────┼───────────┤││法院│臺北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易字第1207號│102年度基簡字第18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5月28日│102年3月12日│├───┼────┼───────────┼───────────┤││法院│臺北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易字第1207號│102年度基簡字第185號││判決├────┼───────────┼───────────┤││判決│102年6月25日│102年4月15日│││確定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