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05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0553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務人 洪彩鳳 即洪楓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柒仟陸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叁佰元計付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六個月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柒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一百八十日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一百八十日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