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47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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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47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4733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李世雄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277,618元、201,204元如何計算而來?應提出債權明細表,分別列明本金、利息(載明計息期間、利率、金額)、違約金各若干?及各該項目、金額,依據之契約條項款為何?同時依各項目、金額順序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1、並應注意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計利息(民法第207條)。2、違約金若可認係損害賠償金額之預定,不得復請求遲延利息(最高法院62台上字1394號判例)。3、信用卡、現金卡債務自104年9月1日起,週年利率不得逾15%】、提出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金額等),經本院民國111年5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5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
書記官張美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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