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2日
民事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3月2日
書記官王佩珠┌──────────────────────────────────────────────────────┐│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三七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 黃安隆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九十三年九月十日│陸萬肆仟 伍佰 參拾│UA七九六八六七│││││限公司基隆分行││肆元│八││├─┼─────────┼─────────┼───────────┼────────┼────────┼──┤│2│ 杜德聰 │保證責任基隆市第一│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肆萬貳仟伍佰 陸拾 │DE四八四八四一│││││信用合作社愛三路分││陸元│一│││││社│││││├─┼─────────┼─────────┼───────────┼────────┼────────┼──┤│3│杜德聰│保證責任基隆市第一│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肆萬貳仟伍佰陸拾│DE四八四八四一│││││信用合作社愛三路分││陸元│0│││││社│││││├─┼─────────┼─────────┼───────────┼────────┼────────┼──┤│4│ 吳何秀鳳 │保證責任基隆市第二│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陸萬玖仟伍佰伍拾│RR0六0三五一││││ 何俊郎 │信用合作社新店分社││伍元│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