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店簡字第1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
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4
月15日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業於民國98年4月17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稽,其上
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吳建元